擦亮眼睛看中纪委的一项反腐决定

作者:任斌举2009-10-2210:44:03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我的社会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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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近日中纪委向全国发出通报指出:要求加大惩罚行贿犯罪的力度。他们说,资本集团试图放纵行赌罪,我看恰恰相反,是强势集团、既得利益集团试图放纵受赌罪。一旦行贿罪与受贿罪按对偶犯罪并罚,那正义的天枰还要倾斜到什么地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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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《瞭望》以《宽纵行贿祸患大》为题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,认为:受贿的根源在于行贿者的行贿行为,应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罚,从根源上消除受贿现象。文章同时还透露:继1999年3月,高院、高检公布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,“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”的决定后,中纪委近日向全国发出通报指出:要求加大惩罚行贿犯罪的力度。这表明,中纪委已经把“对行贿者过度放纵”作为要着力解决的“反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”。

绝非本人偏激,我一再认为中国的腐败是制度造成的、中国的反腐败法律本身就腐败,今天中纪委的决定更容易让人看清这个问题,只要您擦亮一下眼睛:不错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明文规定: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”,对贿罪理应受到惩罚,不过,有个严重的问题中纪委不会没有想到:对行贿者课以严惩,今后谁还会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问题?这不等于把受贿者与行贿者坐到一条船上了,今后还有什么腐败成本可言,不等于让腐败份子更加有恃无恐了吗?

  诚然,今年,南京江宁是出了个“史上最牛的”房产局长;湖南郴州市是出了个带头腐败的纪委书记曾锦春;北京是出了国有企业巨腐老总陈同海,他们的人生轨迹变型,看似都与无孔不入的行贿者的渗透有关,而行贿者总能逍遥法外,这似乎有失公允,存在严重的偏差,不符合惩治对偶犯罪的逻辑关系。但是,我们的清官大老爷们,不要忘了“中国特色”的社会、政治和经济环境。在中国,谁是强势利益代表?你们自己适身处地的想一想:行贿者不是受到了不公平、不公正的发难,谁会去行贿?一旦行贿罪与受贿罪并罚,那正义的天枰还要倾斜到什么地步?

有些所谓的学者、法律人士认为:行贿罪不受罚,是一些强势资本集团影响立法司法和政策制定,并最终服务于自身的特殊利益,他们试图把行贿定为腐败罪恶的源头,这想法如此荒唐,令我产生了联想:既然法律可以腐败到“侵占5000元以下数额并不构成立案条件”的地步(美国是100美元),难免那些既得利益集团会勾结一小撮人,叫嚣着这个世界为他们构建一个更加完美的“自由腐败世界”,他们想让受贿案件的侦破变得更加困难,想让行贿者认识到:谁捅破了贿赂这张纸,大家都没有好处。

如果读者的眼睛还没有擦亮的话,我们再看看国外的一些现实做法,看看由议会制订和批准的反腐败法律,代表是谁的利益,它们与而由既得利益集团制订,走走人代会形成,甚至不走任何形成盖章后即生效的反腐制度有何区别:1、《国际反商业贿赂公约》对“在追诉前交待事实行为”的行贿人不追究任何责任,其目的就是给受贿者以极大的风险,因为任何对他行贿的人,随时随地都有可以在无责的情况下,公布其行贿行为;2、西方一个民主国家,规定受贿者在追诉期前交代其受贿行为,而此时行贿人没有交代,该国家法律从轻惩治受贿人的刑事责任,对行贿人行贿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,同时,追诉期前行贿者一旦交代了事实,同样免予处罚,并对受贿人课以重罪;3、新加坡的反腐立法规定“举证倒置”,即进行“有案推论”,由嫌疑人自己举证没有犯罪中国反腐案都是检察院举证,一件腐败案件要花很长时间搜集很厚的证据才能开庭是常事。这样的反腐立法,让“腐败成本”与“腐败所得”形成天壤之别,这样的反腐立法能把国家带向“政治文明、法制文明”的方向吗?

只要我们擦亮眼睛,我们就看出了中纪委想干什么,要干什么,计划怎么干什么。笔者规劝这个中国反腐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指挥机关:站在人民的利益上多想想,你们说“资本集团试图放纵行赌罪”,我看恰恰相反,是“强势集团、既得利益集团试图放纵受赌罪”,请三思而后行啊。

本文作者:任斌举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链接地址:http://renbinju.blogchina.com/825805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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