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我想为华为辩上几句,“辞职门”事件于法于情都是合理的。
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“辞职门”事件发生后,舆情呈一边倒的“谴责”之势,在此我想斗胆为“华为”辩上几句。
“华为”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,然后可再与公司签订1-3年的劳动合同,这件事我认为无可厚非。理由有二:
1、近年来,华为已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,相继提交请辞自愿离职,而公司为此支付赔偿总共花了有10个亿。既然有赔偿这个前提,就完全符合
2、舆情鉴于华为的影响力,有人担心此举很可能让更多企业效仿,不少人则指责这是带有一定“故意”成分的应对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行为,于是有人指责华为“逃避社会责任”。其实同在国家的法律体系框架内,绝对没有“某企业比某企业更愿意承担社会责任”的说法,企业不生存无法承担社会责任,企业生存了就要纳税,也就是承担着社会责任,须知:中国企业界的社会捐赠平均只占工业产值0.03%,是个十分微小、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东西。因此,“华为”面临的问题首先是生存的问题,只有生存了,企业才能更大程度的“社会实现”,要知道,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人均生产率的提高,企业才是推动人均生产率提高的根本因素(绝对不是政府、捐赠,或者承担社会义务云云),而人均生产率的提高,首先就是人的问题了。不可否认,我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是一部完全站在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法律,其九十七条条款中,限制劳动单位行为的条款(或者说不利于劳动单位的)高达七十条!这部法律出台后,企业面对员工的消极怠工无法无能为力,更无法对员工的创造力和创造积极性提高任何客观评价。
同时,国家近几年来变动最大的就是劳动法规,不光是劳动法律体系在变,一年内光是最低收入标准就有3-4次的变动,完全将就业的难题交给了企业,企业已很难适应,不如8年一个轮回,重新开始,同时该我付的我付,这有何不对?对于IT业,不采用这种方法还能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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